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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达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方案
日期:2015-9-18

2014年3月3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江苏兴达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兴达利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4年10月30日,在兴达利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下称“二债会”)上,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经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二债会后,管理人按照生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并继续执行二债会前未完成的破产清算事务,主要包括对待定债权的审核工作、对应收款项的催收工作。截至2015年7月30日,管理人已完成了兴达利公司全部破产债权申报的审核工作,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也已结束,经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报告,并经兴达利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审议,已具备了对兴达利公司全体债权人进行第二次分配即最后分配的条件。根据生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七条的规定,管理人按照该方案编制的分配原则,制定了《最后分配方案》,对兴达利公司剩余破产财产进行最后分配。

 

一、破产财产总额107,476,285.33元

(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已收回货币资金为106,592,201.81元。

(二)截至2015年7月30日,二债会后管理人收回破产财产884,083.52元。具体如下:

1. 收回菏泽市天宇巾业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35,000元;

2. 收回常熟市红棉棉业销售有限公司应收款 76,024.59元;

3. 收回常熟市凯鑫地毯有限公司水电押金 20,000 元;

4. 收回常熟市国税局应退税款316,498.80元;

5. 收回对沈建新其他应收账款56,464.16元; 

6. 收回兴达利公司裁定破产清算前被相关银行冻结、尚未划转至管理人账户的账面资金,以及在破产裁定日后被相关银行擅自划转的款项68,145.97元;

7. 其他收入211,950元。

二、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情况

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已收回的106,592,201.81元货币资金:(1)用于清偿已裁定债权和预留待定债权分配款的货币资金为101,381,681.14元;(2)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货币资金4,183,369.13元;(3)预留用于清偿应收帐款追讨各项费用、待定工伤职工冯迎春劳动债权分配款和管理人履行职务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的货币资金1,027,151.54元。截至2015年7月30日,该等货币资金节余584,827.35元。

(一)截至2015年7月23日,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一次分配中,用于清偿各类债权和预留给待定债权的偿债资金为101,381,681.14元,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第69号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调减973,515元,其应受偿金额调减6,834.91元,所以,原用于清偿各类债权和预留给待定债权的偿债资金结余6,834.91元,该结余的资金,将用于最后分配。

1. 用于清偿享有优先受偿的担保债权87,237,542.17元;

2. 用于清偿职工债权6,643,432.34元;

3. 用于清偿税务债权3,109,801.15元;

4. 用于清偿普通债权4,384,070.57元,较原预算分配普通债权的4,390,905.48元偿债资金,少支出6,834.91元。

综上,截至2015年7月30日,用于清偿各类债权和预留给待定债权的101,381,681.14元偿债资金,实际使用101,374,846.23元,结余6,834.91元,将用于最后分配。

(二)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货币资金4,183,369.13元,截至二债会时,实际发生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合计4,300,731.84元,预算项目清偿破产费用及公益债务的货币资金4,183,369.13元不足支付,差额117,362.71元,差额部分转由从预留费用支付,故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4,183,369.13元货币资金无结余。

(三)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预留破产清算费用的货币资金为1,027,151.54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1. 清偿二债会后发生的破产费用破产费用115,822.86元;

2. 清偿二债会时原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不足支付的117,362.71元。

3. 清偿原预留给职工债权人冯迎春的劳动债权215,973.53元(工伤八级);

综上,预留的破产清算费用实际支出449,159.1元,结余577,992.44元,该结余的资金,将用于最后分配。

三、可用于最后分配的货币资金

(一)最后分配破产财产状况

截止2015年7月30日,二债会时已收回的货币资金在进行第一次分配后,预留普通债权分配款结余6,834.91元、预留费用结余577,992.44元,结余合计584,827.35元,加上管理人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收回的货币资金884,083.52元,可用于最后分配的货币资金为1,468,910.87元。

(二)可用于破产债权最后分配的货币资金

根据《破产法》第113条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债权进行分配。为此,上述破产财产总额需预留破产程序终结费用37,000元后,方可对破产债权进行分配。预留的破产程序终结费用主要用于最后分配方案公告费和邮寄费、破产清算终结裁定公告费和邮寄费、银行转帐费用及账户管理费、债权人委员会会议费用、后续审计费、工商及税务登记注销费用等。预留破产程序终结的费用,已经按最底价格预留。因此即使有结余,数额也非常小,无法再次分配,故将直接缴纳给破产管理基金。

综上,实际可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货币资金为1,431,910.87元。

四、可参与最后分配的债权

(一)享有担保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职工债权和税务债权已获全额清偿,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规定,最后分配时,各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依照分配方案已经获得受偿的债权部分,包括依照本方案优先受偿的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将不再参与本次分配;

(二)二债会时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和决定给予临时债权情况

1. 二债会时,经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和临时普通债权金额合计625,396,114.93元,其中,已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人为160家(金额为0元的三家,故实际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157家),债权金额合计462,368,906.94元;临时普通债权2家,临时债权金额合计163,027,207.99元。

2. 二债会后,上述两笔临时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并经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如下:

(1)第69号债权,第二次会议时临时决定普通债权为134,149,952.15元,会议后裁定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133,176,437.15元,调减973,515元。

(2)第113号债权,第二次会议时临时决定普通债权金额为28,877,255.84元,会议后裁定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28,877,255.84元。

(三)综上,普通债权159 家,普通债权金额合计为 624,422,599.93元,鉴于第一次分配普通债权受偿率约为0.7021%,未能得到全额清偿,为此全部普通债权均可参与本次分配。

 

五、普通债权的最后分配比例

可供最后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金额为1,431,910.87元,由总金额为624,422,599.93元的普通债权进行受偿,分配比例约为0.2293%。

加上第一次分配0.7021%,最后普通债权的分配比例约为0.9314%。

 

六、本方案,管理人将于2015年9月18日至24日间,在管理人-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网站“破产专栏”(网址:www.cshyls.com)上公示,公示期间各债权人如有异议,可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公示期满,管理人将有关最后分配登报公告,并在报贵院备案后,由管理人按照各债权人已提供的受偿银行账户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15日内执行完毕。

 

七、其他

(一) 附件《最后分配明细表》是本方案的组成部分。

(二)本方案系《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组成部分,不可分割。

(三)分配原则等仍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四)对本次分配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提存的分配额不足分配,将直接支付给破产管理基金。

 

 

江苏兴达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附:《最后分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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