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心——打赢了一场证据不足的官司
——记华元律师代理的一起违约金赔偿案
提 起 诉 讼
去年初,华元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我市某单位(以下简称A公司)向华律师咨询:该公司曾在2003年底拟建一污水处理厂,当时与浙江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B公司根据A公司的要求组织污水厂所需的各项设备并负责按装调试,合同总标的1216万元。A公司分二次向B公司支付了预付款200万元,后因故该合同未能履行。
A 公司年前曾就要求退回预付款去B公司协商未果。华律师经初步了解后认为,虽然该合同因故未能履行,但B公司不肯退回一些预付款显然于法无据,遂建议A公司通过诉讼追回预付款。于是在2006年3月23日A公司依据与B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和给B公司的预付款凭证为依据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要求被告B公司退回预付款人民币198万元。
一 波 三 折
2006年4月29日,B公司以《供货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约定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5月27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5月27日,B 公司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消常熟市人民法院(2006)熟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2006年8月1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B公司的上诉,依法裁定此案仍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8月23日,B 公司再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反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A公司支付违约金382.23万元。根据规定,该案标的超过200万元,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将此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柳 暗 花 明
反诉中B公司向法庭提供了A公司在2004年5月19日、6月21日要求B公司供货的传真二份和2004年6月30日、7月1日要求B公司暂停供货的传真二份;并提供了为履行与A公司的《供货合同》而与上海、南通、南京、天津、山东、宁波等有关企业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11份;并提供了B公司于2004年3月8日、6月17日电汇给仓源公司和清源公司的设备预付款17.28万元。据此,B 公司称由于A公司要求暂停供货而构成违约,造成B 公司可得利益损失235.09万元,支付给各设备供应商违约金147.14万元。
华律师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根据原《供货合同》约定要求B公司采购的设备规格型号及具体供应商逐一核对。在法庭质证阶段,华律师代表A公司对B公司提供的四份传真件中的第一份即5月19日要求B公司供货的传真件表示认可,对其余三份传真件则不予认可,要求对方提供传真件原件(对方无法提供原件);对B公司提供的11份采购合同和3份汇款凭证指出其中证据3、5、7、11、13所签合同与A公司与B公司在《供货合同》中约定的设备规格型号不同;证据8、9、10、14、15、16所签合同中供货单位不是A公司指定单位,与本案无涉。B 公司则辨称有的设备型号规格不一致是因为标识不一致,其中证据8、9、11由于原约定的单位无法提供是征得了A公司的同意后另行采购的等等,但无相关证据佐证。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B 公司反诉认为A公司中途退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其提供的对外采购相关设备的合同与A公司指定的供货单位、设备规格型号大部不符,因此B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合同,导致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B 公司应返还A公司预付款198万元。
一 点 思 考
回顾此案前后经过,我们不难发现,当初A公司起诉B 公司依靠仅有与B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和汇给B公司200万预付款的汇单,而无其他证据可证明对方违约,看是山穷水尽疑无路,然而办理该案的华元律师通过细心抓住每一个环节不放过,从对方提供的证据中终于发现了破绽。从而使此案最终柳暗花明,达到了预想不到的效果。
200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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