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一次特殊的“法律援助”
  性质:民事调解 日期:2009-1-23

一次特殊的“法律援助”

——记徐钊律师参与调处一起复杂的民间纠纷

    去年某一天,市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镇领导,称该镇有一个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比较棘手,虽经多方做工作,但至今仍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为此想请市法律援助中心能指派一名得力的律师担任该纠纷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以此来帮助镇里化解这起纠纷。法律援助中心经慎重研究后认为,该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不完全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但该纠纷已历时二年多,当地政府已做了大量工作,现在如没有律师的参与,该纠纷有可能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为此,援助中心决定破例受理,提供一次特殊的“法律援助”。并经再三研究后决定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群众工作经验的党员律师徐钊来代理。

    说起这起纠纷,那还得从二年前的一次交通事故谈起。一天傍晚,该镇一商店的员工王海燕(化名)骑助力车在回家途中遇车祸当场死亡,肇事司机逃逸。事后死者丈夫李某遂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根据当时有关法规,劳动部门认为王所骑助力车燃油且无踏脚应为机动车,又无证无牌,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样,这次事故系纯粹的交通事故,而肇事者已逃逸,不得已,李某与商店老板协商后订立协议:商店老板因员工意外事故死亡补助死者家属六万元,今后双方再无纠葛,这样此事似乎已算解决。

    但事隔不久,死者父亲王某思女心切,心想我好端端的一个女儿到商店上班,骑的车又是商店老板的,怎的仅赔了几万元就好了,加之当时其女婿处理此事时又未与他商量。王某越想越气,在与商店老板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王遂盯住镇里领导要求帮助解决此事,镇领导经再三做工作王某仍缠住镇里要求政府解决此事。镇领导对王某说如你认为商店老板对你女儿的死负有责任,你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王某说我无钱请律师,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徐律师在接受此任务后,通过有关方面对此事作了详细了解,然后一纸诉状把商店老板告上法庭,指出王海燕与商店老板是雇佣关系,且车子是老板提供的,商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方则辨称,双方是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此事故系一般交通事故,与商店无涉。至于车子,该车我早已送给了我妹妹,至于我妹妹多少钱卖给王海燕我不知道。况且此事王海燕丈夫已和我就此事达成协议,我已从道义角度补偿了死者家属六万元。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法庭遂宣布休庭。

    庭后,徐律师一方面继续收集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一方面给委托人做工作,说明此事从法律角度看有利于对方当事人,况且以前已就此事签过协议,因此这次我们应当尽量争取调解解决,且期望值不要太高。在徐律师的多方斡旋下,也经过法庭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方当事人终于愿意再在经济上对死者家属作适当补偿,但前提条件是以前王父多次来店里吵,因此必须向我道歉,否则其他免谈。

    叫王父当面道歉,这显然又是一个棘手难题。于是徐律师建议法庭在谈话笔录中写上法官批评王父以前到商店吵是不对的等内容,然后再把笔录给对方当事人看,说明对方现已认识到以前有些做法欠妥,从而获得了对方当事人的谅解。经法庭调解,最后以商店再补偿死者家属王海燕父亲人民币4万元结案。由此,由于律师的参与,一件令镇政府领导头疼的纠纷终于画上了一个园满的句号。律师也通过这种特殊的“法律援助”起到了钝化矛盾、化解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良好效果。

                                                             200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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