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大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2015年10月23日20时许,被告王大前与被害人周某丁因琐事在常熟市虞山镇富贵世家服饰有限公司的车间内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大前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斗殴,下班时随身携带半把剪刀和一把单刃刀片。当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大前与被害人周某丁在常熟市虞山镇方浜菜市场门口再次发生争吵,随即相互扭打,在双方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王大前持半把剪刀捅刺被害人周某丁的胸、腰等部位,致被害人周某丁受伤后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丁系被人以剪刀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辩护人工作 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大前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大前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2、被告人王大前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3、本案系工作琐事纠纷引起的,属于民事矛盾纠纷,且被害人存在较为明显的过错,对被害人王大前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大前家属代为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5、被告人王大前没有前科劣迹,具有良好的改造条件,可以从轻处理。 在审理期间,辩护人积极主张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经过不懈努力,被告人王大前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另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向被害人家属捐赠2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王大前表示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判决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大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大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大前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大前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意较小、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周某丁在案件起因和矛盾激化上负有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纠纷的引发源于工友之间因为琐事产生的口角,由被害人因抽烟问题首先挑起事端,继而在下班后守候在被告人的回家路上,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被害人周某丁对事件起因及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王大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大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社会效果 本案是一起由工作生活纠纷引发的恶性案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由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报至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原则管辖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辩护人在处理本起案件时充分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取得了刑事和解的效果。最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认可了辩护人的辩护思路和工作成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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