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阁楼岂可卖标准层价格?——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本市首例住宅商品房楼层纠纷案
  性质:商品房买卖纠纷 日期:2006-8-23

    阁楼岂可卖标准层价格?

---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本市首例住宅商品房楼层纠纷案

   

    去年底,家住本市颜港新村的王某来到江苏苏州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要求状告本市某房产公司。据委托人王某介绍,去年他向A公司购买其开发的小高层1102号住宅商品房,该套商品房由11层、12层组成,建筑面积326.49平方米,交房时间为2005年1月31日。2005年2月王某在取得该房屋后发现,该商品房的电梯只能到达11层,而且没有室内楼梯,为此,王某与A公司几经交涉未果,遂来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状告A公司。

    该案虽然标的额不大,但却涉及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且商品房销售中由于种种原因引起的纠纷不少,但消费者真正打赢官司的不多,大多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为能打好这场官司,该所高级律师华元与资深律师葛凤鸣一起,对该案作了详尽了解:从购房合同到楼盘报批的相关资料,包括A公司房屋初始登记证、该房号房屋产权证,该楼层剖面图以及国家有关住宅商品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对该案作了全面了解后认为:对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12层楼现状,委托人王某向A公司购买的1102号住宅商品房,其中12层146.5平方米应为阁楼层,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层与阁楼层的销售价格每平方米相差约1000多元,A公司将12层按“标准层”向王某计收房款,不合情理,遂按照合同约定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退回12层按“标准层”收取的房屋差价。

    庭审中,A公司辨称:1102号房屋由11层、12层组成,11层、12层均为层高2.9米的“标准层”,根本没有申请人概念定义上的阁楼。合同中没有约定电梯必须到达12层,且电梯没有到达12层对房屋的使用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要求仲裁庭驳回王某仲裁请求。

   仲裁庭在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的理由及审阅了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后认为:12层应属阁楼而非“标准层”,鉴于12层阁楼的高度、结构等房屋功能优于通常的阁楼,根据公平、诚信原则,裁定A公司退还王某阁楼准销价与合同约定的“标准层”价格之差价的70%计110897元。该所在本市首例成功代理住宅商品房楼层纠纷案后,慕名而来的当事人已有多起,其中三起都裁定由A公司退回差价且均已执行到位,另有三起已经苏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定正在执行过程中。该所现已组建了以资深律师葛凤鸣为首的三人律师团,专门受理有关商品房买卖中的此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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