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铁案是怎样起死回生的?
---记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的一起工伤赔偿案
去年年底,江苏苏州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徐钊律师承办了一起A公司诉员工工伤赔偿案。该案中员工李兵的眼部损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应向李兵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伤残补助金等共计6.9万余元。A公司经咨询眼科专家后认为,眼睛损伤后的视力恢复有一个过程,而李兵在短期治疗后即申请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其正确程度尚待确证,为此希望能得到律师的帮助。
接手该案的徐钊律师感到本案虽小,但难度不小。当初A 公司在收到伤残等级鉴定后在法定的15天内未提出异议,现在仅凭专家之说就提出重新鉴定依据不足。那么,有没有使案件柳暗花明的可能呢?为此,徐律师对案件事实作了进一步详细了解,他查阅了眼睛伤残等级的相关规定,调阅了李兵在治疗期间的全部病历档案,收集了相关工伤鉴定后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例,并专门向有关眼科专家进行了咨询。但仍然缺乏提出重新鉴定的充足理由,案件似乎成了一件铁案。
在案件审理中,李兵向法庭提供了出院后继续治疗的医药费发票,要求A公司承担。徐钊律师当即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医药费应有相关的病历作佐证,并向法庭出示。无奈之下,李兵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李兵的相关病历。徐钊律师当庭对该病历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发现在就诊记载中,载有VOD0.4的字样。看到这里徐律师眼睛一亮,这表明李兵的视力已恢复到0.4,比原鉴定视力0.3有了性质不同的变化,正好证实了眼睛损伤后视力恢复有一个过程的理由,这为申请重新鉴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于是徐律师当庭提出:根据被告自己提供的病历,李兵的右眼视力应是0.4,与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明确的九级伤残标准应为0.3的规定显然不符,在原始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错误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李兵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在对被告病历资料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成立,并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机构重新作出鉴定。
2007年4月30日,某大学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结论:经检验,目前李兵右眼视力为0.25,矫正视力为0.4,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至此,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鉴于被告李兵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赔偿李兵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4.6万元。判决后双方未再向中院提出上诉,至此,一场工伤伤残等级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A公司深有感触地表示:李兵在受伤后,本公司积极为其联系专业眼科医院进行了有效的治疗,但最终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感谢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该起工伤事故赔偿的依法公正处理作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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