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案”在他手里复活
---记市优秀律师华元再次成功代理一起本市商品房楼层纠纷案
“阁楼”、“标准层” 一庭二说法
家住本市颜港新村的王某等三人于2004年向常熟某房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购买了一套300平方的商品房,该商品房有11、12二层组成。2005年2月王某在取得该房屋后发现,该商品房的电梯只能到达11层,且12层的层高未达到合同的约定,疑为“阁楼”。王某等三人同该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来聘请华元律师代理状告A公司。华律师经对该案全面了解后接手此案,按合同约定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退还12层按标准层收取的差价。仲裁庭经审理后于2006年6月裁决A公司退还王某等三人阁楼差价计数十万元。在常熟,购房户同房产开发商此类纠纷比较多,但该类型案件通过仲裁或诉讼的在常熟尚属首例,故结案后该案曾见报宣传。不料以后本市又有连续多起状告A公司的同类案件却均被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驳回而败诉。恰在这时,家住常熟的方某等三人慕名找到华律师,要求状告A公司,其案件事实与上述案件相仿。在该类型案件屡屡被仲裁庭驳回,这类案件似乎已成“死案”的情况下还能起死回生吗?仲裁庭一庭二说法,到底谁有理?华律师经再三斟酌后还是接受了方某等三人的委托。
一 波 三 折
2006年6月18日,华律师代理方某等三人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退还阁楼差价。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定:方某等三人所购房屋其中12层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A公司应减让房屋价款,退还部份差价给方某等三人。苏州仲裁裁决生效后,案件即进入执行阶段,不料A公司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消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的(2006)苏仲裁字第167号裁决书。根据法律规定,该案被中止执行。
2006年9月,苏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认定,A公司认为仲裁庭违反了仲裁法第18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及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据此,苏州中院驳回了A公司请求撤消(2006)苏仲裁字第167号裁定书的申请。
随即,华律师代理方某等三人向苏州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苏州中院执行庭即从A公司帐上划款至法院准备兑现方某等三人时,A公司又依法向苏州中院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该案被迫再次被中止执行。苏州中院执行庭随即对该案进行审查,2007年6月,苏州中院认为A公司要求不予执行的申请证据不足,又裁定恢复执行。2007年7月,该案历时一年,以A公司向方某减让房屋价款终结,为此案画上了一个园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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