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大金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被这一纸诉状惊呆了:自己从来没有在安徽销售过一台空调,怎么平白无故在安徽凤阳会冒出一批常熟大金生产的“海立”空调呢?惊讶之余,蒋来到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请求律师的帮助,正式聘请王向彪律师全权代理这起诉讼。
一波三折
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该案作了深入调查,认为很可能是上海国立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可由法院直接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故意在安徽偏远地区制造这起莫须有的侵权事件。目的是想利用该事件在安徽省争取司法管辖权,并通过其在当地的人脉资源认定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以此商标已被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而从国家商标局获得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最终达到撤销常熟大金“海立”注册商标的目的。王律师同时也发现,对方确是一个大公司,该公司近年来生产的压缩机销售量居国内同行业第一位,在全球同行业中属前三位,是名符其实的“庞然大物”;而委托人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字辈”民营企业,要打这场官司显然是一场硬仗!
怎么办?本案胜负关键在管辖,所以首先必须争管辖。既然我方未在安徽销售过空调,在安徽凤阳何来“海立”空调?于是王律师二上安徽,最终拿到了凤阳工商局出具的的该局近年从未扣押过任何单位空调产品的证明一份。据此,王律师向法庭提出,既然凤阳工商局从未有查扣“海立”空调的事实,安徽法院则无权受理本案。但由于种种原因从滁州中院到安徽高院在管辖权之争上常熟大金均以失败告终。
当管辖权之争失败后,王律师已预感到这场官司在安徽法院的可能结局。果不其然,半年后,安徽省滁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国立注册的“海立”中文及“HAGHLI”外文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常熟大金在第十一类商品上停止使用中文“海立”及“HAILI”商标,赔偿上海国立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又过了约半年,常熟大金的上诉在安徽高院又败诉。
釜底抽薪
2007年8月,蒋某某接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7)第5990号关于撤销第1634023号“海立HAILI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原来正如王律师所料,上海国立公司在安徽高院认定其“海立”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后,决定“斩草除根”,于2005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有关“海立”商标的争议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历时二年多,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于2007年8月作出了上述裁定。
然而上海国立扼杀常熟方使用“海立”商标的企图并未取得成功。
原来一审败诉后,王律师基于官司必然会输且不大可能通过正常程序改正的判断,决定把第1634023号商标转让给自然人——蒋某某自己,以保留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并通过许可维持这个商标的使用权。当2004年9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送达上海国立时,他们蓦然发觉尽管拿到了判决书,但想使第1634023号商标不再使用的最终愿望却并没有真正实现!于是上海国立遂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海立”商标的争议申请,由此出现了上述第5990号商标争议裁定书。
峰回路转
2007年9月,王律师代理蒋某某一纸诉状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了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半年多的审理后认为:驰名商标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3日作出判决,认定“海立”为驰名商标,这是基于该案纠纷发生之时的事实状态和个案证据作出的认定,不应依此溯及前延至常熟大金于2000年7月7日申请注册该商标时上海国立公司的“海立”商标已驰名。
鉴此,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7)第5988号关于第1634023号“海立HAILI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并重新对第163423号“海立HAILI及图形”商标争议作出裁定。在法定时间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未提出上诉,这样,王向彪律师代理普通老伯姓告倒了国家工商总局,至此,这起商标争议案经过长达六年多的诉讼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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