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车连续碾压两车逃逸,谁来为不幸女子之惨死买单?
——记一起四车连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 李清
一、雨夜惨剧
2009年11月12日傍晚6点左右,林女士(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像往常一样料理完单位的事情之后,穿上雨衣,跨上自行车往家赶。时值11月中旬,天黑的比较早,林女士出门时,天色已经昏暗,而且下着阴冷的小雨,能见度较差。可怜的林女士怎么也不会想到,在这个昏暗潮湿的傍晚,噩运在前方不远的地方等着她。
当林女士骑车行驶到常熟市虞新线路段时,从西侧往东斜过道路时,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呼啸而至将她撞翻在地,林女士倒地呻吟。无良的二轮摩托车不顾受伤的林女士,驾车逃逸。随后,紧跟在后面的一辆工程车又一次撞击了林女士,也逃逸而去。在接下来的短短数分钟内,林女士又连续遭到施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和贡某驾驶的“朗逸”轿车的连续碾压,当场死亡。
二、山穷水尽
经过交警部门认定:
二轮摩托车雨夜驾车过快、遇情况措施不及且事发后驾车逃逸,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林女士骑自行车斜过机动车道,未能下车推行、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亦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逃逸的工程车、驾驶 “桑塔纳”轿车的施某和驾驶 “朗逸”轿车的贡某,疏于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均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均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交警部门严谨、公正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面前,林女士家属的心再次被揪了起来。负主要责任的二轮摩托车和负次要责任的工程车都逃逸了,剩下两辆车只承担次要责任。谁来为亲人的惨死足额买单?
三、法庭鏖战
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林女士家属委托后,指派律师办理此案。律师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并做好充分准备之后,代理林女士家属,一纸诉状将施某、贡某及为他们所驾车辆承保交强险的A、B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40多万元,其中施某、贡某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中,被告方提出了以下两点主要辩论意见:
1、由于本起事故有四辆车连续碾压林女士,不能确定究竟是那一辆机动车的撞击碾压直接导致了林女士的死亡。应当先在四个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限额合计44万元,已经超过了损失总额,对于逃逸的两辆车,原告方可以向其保险公司主张。因此,施某、贡某无需赔偿原告任何损失。
2、退一步讲,即使先由A、B两家保险公司在两个交强险限额22万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剩余的20多万元,应当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按份额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逃逸的二轮摩托车承担主要责任,应当承担剩余20多万元中的70%;施某、贡某、工程车、林女士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剩下30%由四方各承担7.5%。也就是说,施某、贡某每人只需赔偿原告1.5万元左右,合计约3万元。
双方的矛盾争议主要集中在四辆肇事车驾驶员究竟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如果承担连带责任,对逃逸车辆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是否也纳入连带责任的范围。
双方争议的实质是,谁来为死者买单?理论上,如果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可以向其他肇事方追偿;如果承担按份责任,原告可以向逃逸的二轮摩托车、工程车主张权利。但是,逃逸的摩托车承担主要责任,工程车也逃逸了,破案的希望很渺茫。向他们主张权利、追偿,谈何容易!
四、连带责任
原告方针对被告方的辩论意见,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1、本案中,林女士在短时间内,遭到四辆机动车连续的撞击、碾压,四辆车对林女士损害程度孰轻孰重无法确定,林女士究竟系四辆机动车中的哪一辆的撞击或碾压所造成死亡的,无法查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四辆机动车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2、A、B两家保险公司在22万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对于剩余的20多万元,在本案的被告施某、贡某、二轮摩托车、工程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二轮摩托车、工程车逃逸,施某、贡某在先行赔偿后,可以向逃逸车辆追偿。
3、《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因此,考量这一险种的产生背景以及《条例》的立法宗旨,首要目标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本案中,逃逸的两辆机动车负有购买的义务,但是不能推定其肯定购买了交强险。也就是说,根据现有证据,只能确定逃逸的两辆机动车的侵权行为,但是不能确定是否有为上述逃逸车辆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因此,为了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对于超过22万交强险限额范围的部分,应当由可以确定的侵权者施某、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故中林女士先被二轮摩托车撞到,后被工程车撞击,此后又分别施某、贡某驾驶的机动车碾压,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林女士的死亡系四辆肇事车中的一辆或其中的几辆车撞击所致,四辆机动车驾驶人员虽无共同过意、共同过失,但四辆机动车驾驶人先后撞击或碾压林女士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林女士死亡,四辆机动车驾驶人构成共同侵权,现四辆机动车中的二轮摩托车、工程车驾驶人均驾车逃逸,二轮摩托车、工程车的所有人、驾驶人、车辆保险情况至今仍处于不明状态,故原告向共同侵权人的其中两辆机动车肇事者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代理意见,判决A、B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2万;施某和贡某各赔偿原告10万多元并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一场悲剧落幕,抛开法律责任划分争论,这起事故再一次向世人敲响了警钟:安全驾驶,生命无价!奢望今后不要有类似的人间惨剧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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