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倒底该赔多少钱?
----记陈秀芳律师成功代理的一起保险理赔案
2008年初的一场大雪,将在招商城做布匹生意的浙江籍个体工商户洪某某的布匹仓库压坍,致使库内价值300多万的布匹大量受损,灾情发生后,洪在第一时间向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报了险,经双方现场查看和清点,一致确认仓库内实有布匹价值370多万元,其中60%的布匹湿损,受损金额为225万元。
2008年9月底,A公司向洪出具财产保险综合险赔款计算书1份,确定损失率为8%,据此A公司赔偿投保人洪永窗17万元。洪在与A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委托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陈秀芳律师全权代理,陈律师在深入了解情况后,认为受湿损的大部为人造革,其损失远不止17万元,保险公司确定8%的损失率依法无据,于是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A公司提出其未与洪某某签订过财产保险合同,原被告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为证明自己的观点,A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事故发生后的出险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原告的损失明细表以及原材料的定损依据均为永隆贸易公司而非原告洪某某,据此认为洪某某起诉依法无据。
陈律师在法庭辨论中指出,永隆贸易公司系原告出资设立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在办理保险时由被告业务员误写的,现保险发票和保险单均为原告所有,事故发生后,原告代表永隆贸易公司与被告协商时被告也未提出异议,况且投保时,被告也未要求原告提供营业执照,被告未尽到审核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受损物品存放的仓库系由原告的雇用人员与与房主信一房产公司签订的。上述事实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是原告向被告投保的财产受到了湿损。
如果仅仅因为原告以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永隆贸易公司出面和A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而否认与原告的保险合同关系,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既然永隆贸易公司与原告无关,那么在事故发生后原告代表永隆公司协商理赔时贵公司为何未提异议呢?更为不解的是,既然A公司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那之前为什么又向原告出具财产保险综合险赔偿计算书呢?
最后陈律师向法庭指出,事实胜于雄辨,被告提出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不值一驳。现在的问题是,布匹受潮后的实际损失不能凭双方的主观臆断,应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予以评估。据此,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意见,遂委托江苏某“公估”公司对布匹受潮后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法院根据“公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裁定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和施救费用共48.3万元,是先前被告单方计算出的赔偿款的接近三倍,至止这起保险赔偿纠纷历时一年终于画上了一个园满的句号。 |